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又用于生产增值税免税产品,能否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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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所以,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又用于生产增值税免税产品,可以实现全额抵扣;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致电西安代理注册公司-文欣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