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票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大部分作为一般纳税人的
西安注册公司,今天
西安代理记账机构-文欣财务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国家相关政策对于一般纳税人能否抵扣其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有效性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161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为部分有效文件,其中,第三段:“鉴于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的规定现行有效。
以上所称“规定的时限”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
西安公司注册机构-文欣财务告诉大家,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是不被允许抵扣其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的,并且会被视为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