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件),新明确了增值税相关政策,调整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以满足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
对于相关纳税人而言,在填写申报表时应该注意哪些新变化呢?西安代理记账公司-文欣财务为您汇总:
1、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调整较大
根据27号公告,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调整较大。47号文件中新增加了5%征收率的应税服务项目。但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中的小规模申报表,仅对适用5%征收率的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的应税行为提供了相关填写栏次,所以27号公告新增加的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无法填写。
纳税申报表是税收政策执行的体现,为及时更新政策规定,27号公告调整了原小规模申报表主表第4行的文字表述,将原来的“(二)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根据政策变动扩展了应税服务范围;同时,为了保证填写范围不重叠,将第1行的文字表述,由原来的“(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一)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并在附列资料中增加了9至16行,相应增加了适用5%增收率销售收入的差额扣除计算。
在填表说明中,27号公告将原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服务”等全部统一修改为“应税行为”,涵盖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小规模申报表上述的改变,使小规模申报表大限度地适应了政策的变化。
举例来说,某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第三季度发生如下业务:一是提供设计服务,取得设计费收入20600元,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时预缴税款600元;二是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取得收入105000元,并开具普通发票,其中,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63000元。其中,第一笔业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这样,提供设计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代开专用发票)为20600÷(1+3%)=20000(元)。由于该笔收入适用3%征收率,应将不含税销售额20000元填入小规模申报表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栏;同时,由于该笔收入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还要填入小规模申报表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2栏。
在第二笔业务中,由于文件规定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行为选择差额纳税的,以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该笔业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05000-63000)÷(1+5%)=40000(元),开具普通发票的金额为105000,则开具普通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05000÷(1+5%)=100000(元)。在填写申报表时,该笔收入适用5%征收率,应将不含税销售额40000元填入小规模申报表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栏;由于该笔收入按照105000元开具了普通发票,因此还要将开具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小规模申报表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5栏;同时,该纳税人此笔业务涉及差额扣除的计算,因此还需要填写附列资料第9至16栏。
2、《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增加栏次
根据27号公告,《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也作了一定调整。27号公告细化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中的《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增加了部分行次。本次调整,一是为了让纳税人能够更加清晰的了解自己生产经营的进项税额组成;二是为了使政府部门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营改增以后,企业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额情况,便于分析企业税负增减变化,及时出台相应政策,确保营改增试点政策落实到位。
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发生进项税额如下:采购货物取得进项税额3400元,租入机器设备取得进项税额1700元,取得运费进项税额1100元,支付保险费用取得进项税额120元,进项税额合计6320元。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均符合政策规定。在填写申报表时,应该分别按税率或征收率归集(不包括购建不动产、通行费)进项,并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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