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登记机关审查股东出资4大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8-09-05  浏览次数:4000 次  来源:www.xawenxin.com

    自2014年3月1日起,西安注册公司时,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但在对于股份制企业来讲,登记机关还会对股东出资进行审查;在此,西安代理记账公司文欣财务给各位提出4大注意事项,希望能给企业带来绑住; 

   (1)以货币出资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以股权出资的,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车酬止,并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3)以股权以外的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如果您对登记机关审查股东出资应注意哪些事项还有疑问,可致电西安代理记账公司文欣财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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